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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前公司擔任業務員時,有簽一份保密協議,結果離職之後,前公司告我妨害秘密,主張我洩漏前公司的客戶資料以及公司底價等,另外就民事部分也向我請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按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你的前公司依據上開規定對你提出刑事的妨害秘密罪告訴,主張你洩漏他們的客戶資料等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的工商秘密,就此部分而言,對方必須要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該秘密確實是你所洩漏,假使他無法證明,則在證據不足之前提下,該罪可能無法成立;同時,你應該也要證明自己本身沒有為洩漏秘密之行為,如此以來訴訟的結果可能會對你比較有利。
附帶一提,洩漏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告訴乃論罪倘若逾越此六個月的告訴權時效,告訴人亦無法提告。
至於你的前公司向你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有可能參考刑事的妨害秘密罪是否有成立,才對之處斷,但必須注意的是,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並不限於故意,假如有過失的話仍屬民事賠償的範疇,亦可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但是同樣地,對方必須要提出相關證據才能對你來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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