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102.12.23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問:我有個債務人,當時他簽的借據,包括他的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都是假的,直到後來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才知悉以上皆為假資料。事後我告他偽造文書,現在這部分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我想請問因為之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我有拿他的假資料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事項,這個部分可以告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另外,現在案件法官說要用簡易判決處刑,請問這種情況下,判決之後我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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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債務人在借據上簽署假名字,會涉及刑法偽造私文書的刑事責任。現在案件經由檢察官偵辦後已提起公訴,之後假使第一審法院認定其確實成立該罪,則行為人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另外,由於債務人涉嫌利用假姓名、資料向你借錢,導致你因誤信,將錢借給他,這部分可能會涉及詐欺罪的問題。因此,除了偽造文書罪以外,或許也能考慮是否要追究詐欺罪的刑事責任。

至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倘若債務人明知自己的資料是偽造卻仍持假資料到戶政機關去申請、辦理事項,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可能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後,有關簡易判決處刑的部分,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是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此得知,前述簡易程序得經檢察官聲請或是由法院依職權開啟。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此,倘若之後你對於簡易判決結果不服,依法仍得上訴到所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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