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據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女大生搭乘台鐵時,遭喝酒的中年男子摸腿,該女向列車長反應後,列車長僅將男子帶至其他車廂而未報警,引起女大生不滿。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立法者特別制定性騷擾防治法用以規範相關事件之處理及防治。而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將案件移送相關單位或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倘事件經查屬實,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且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條例第9條)。

此外,倘行為人係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