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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因此,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前提下,被繼承人得以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其遺產。所謂特留分,按規定假使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配偶者,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倘繼承人為兄弟姐妹或祖父母者,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配偶、子女共三位繼承人,其等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而其特留分即為各六分之一。此時,縱使被繼承人死亡前預立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與其中一位繼承人,其亦不得侵害另外二位繼承人的六分之一特留分。
綜上所述,民法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不允他人隨意侵害,因此,除非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否則即使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其仍不得悖於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不允他人隨意侵害,因此,除非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否則即使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其仍不得悖於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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