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103.03.24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集會遊行的法律概念】


今天要與大家談談集會遊行的相關法律概念。
http://mymedia.yam.com/m/3569041

依照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遊行法第8條)。未經許可擅自舉行者,該管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等)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話,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倘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疏導勸離參加人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得處其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若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並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另附帶一提,參加集會遊行之人如有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則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假使參與集會、遊行時有毀棄、損壞物品的行為,則會涉及毀損罪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毀損器物罪依法得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提醒大家參與集會、遊行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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