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支付命令詐騙 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就搞定

【新聞案例】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近期傳出有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做為詐騙工具,包含大學教授在內,已有數人受害。據悉,受害民眾於無預警狀況下曾收不明人士或公司為催討債務所寄的存證信函,但因存證信函內容描述不實,民眾因此未予回應。爾後,受害民眾再收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因誤認所收支付命令是詐騙集團偽造,故又再次不予理會,未為相關處置。詎料,待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確定後,民眾因此莫名負債,使詐騙集團竟得持業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民眾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所謂「支付命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債權人的請求,是以給付金錢或是其他替代物或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為標的時,其得檢具相關資料,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等內容,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收到債權人之聲請後,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倘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而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以茲就濟。倘債務人未按前揭規定提出合法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而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

由上得知,本件案例重點即在於受害民眾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因認所收支付命令為詐騙集團伎倆,故未加以理會,從而未及時於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因而確定,並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最終導致詐騙集團竟以違法手段取得合法的強制執行名義。

承前所述,「支付命令」本是民事訴訟法,為了訴訟經濟,避免債權人於求償過程中浪費過多訴訟資源,而設立的簡便程序,然近來有不肖集團卻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核發迅速便捷、法院僅作形式審查的特性,將之作為詐騙工具,導致民眾接連受害。於此,特別提醒讀者,於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除第一時間聯繫法院確認外,應於收受該命令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一旦逾越前述法定期間,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非債務人有得提起再審之事由,否則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人)即得據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最後,再次提醒法律只保障權利的勤勉者,而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如遇類似詐騙事件,只要於法定期間內簡單地向法院提出異議,即能免除受騙危機,切莫輕忽自身權利,以免莫名負債而不自知!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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