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前開規定旨在避免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間吸菸,導致香菸灰燼未燃燒完全,灼傷後方用路人,且若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另考量駕駛人行車抽菸,可能使其他機車駕駛被強迫忍受二手菸,亦恐影響其健康。
綜前所述,駕駛汽機車時,駕駛人如有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等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皆有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疑慮,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前開規定旨在避免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間吸菸,導致香菸灰燼未燃燒完全,灼傷後方用路人,且若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另考量駕駛人行車抽菸,可能使其他機車駕駛被強迫忍受二手菸,亦恐影響其健康。
綜前所述,駕駛汽機車時,駕駛人如有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等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皆有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疑慮,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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