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規定】

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之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倘欲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應注意的是,前述變更僅以一次為限。

另,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同條第5項亦規定,如有(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等上開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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