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性侵未成年少女之刑責】

據日前新聞報導,一名男子疑似性侵友人十三歲之女兒,目前承辦該案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將男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而性侵十三歲之未成年少女,可能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如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前條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以,新聞中行為人如係對未滿十四歲之少女,以強暴、脅迫等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行為人會成立上開犯罪,依法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附帶一提,行為人倘係未施強制力而對未成年人為性交者,可能成立準強制性交罪。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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