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聘無照醫師看診 已觸犯醫師法等】

據新聞報導,台中某綜合醫院自十一年前起,陸續聘用多名未取得醫師執照者為病患看診,執行醫療行為。日前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已將相關涉案人員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嫌起訴。

依照醫師法的規定,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執照,始得執業。倘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依同法第28條前段之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又按醫師法第28條之4之規定,醫師有聘僱或容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情形,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附帶一提,醫療機構如有容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情形,可能違反醫療法第108條第5款之規定,依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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