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尾牙期間勿酒駕】

近期正值各公司行號舉辦尾牙之際,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將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罰則。

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而汽車駕駛人,如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綜前所述,為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謹勸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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