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不滿便利商店購物遭警盤查】

據新聞報導,日前客家委員會李姓主任委員在台北轉運站內的便利商店購物時,遇警察盤查並要求出示證件。據報導,李姓主委當下拒絕出示證件,最後離開現場,事後在社群網站上張貼文章,質疑警察盤查之適法性。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另,按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而警察依前揭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由前得知,警察行使職權時,依法須先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否則人民有權拒絕之。又其有法定事由得對人民查證身分時,亦要遵循相關規定,而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避免不當侵害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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