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民法的消滅時效,係民法對於各類請求權之行使皆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倘債權人逾越該期間後始為權利之主張,此際,債務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例如:若未有其他特別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另外,如為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二年。

綜上所述,民法權利的主張必須注意法律上的消滅時效之規定,才不會耽誤自身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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