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防範非洲豬瘟 勿自疫區攜帶豬肉製品入境】

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相關規定申請檢疫。如有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又為防止非洲豬瘟疫情延燒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令修正提高攜帶違規肉品入境之裁罰基準,自12月18日起,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自三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經查獲者,第一次即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再犯者則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綜前所述,提醒讀者外出旅遊勿違規攜帶肉品入境,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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