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寵物咬傷人,飼主的法律責任?】

依照動物保護法之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由前得知,飼主具有防止其所飼養的動物傷害他人之義務,如果知道小狗具有攻擊性,出入公共場所時,應以鍊繩牽引或以箱、籠攜帶,或配戴防護罩等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其不慎傷人。倘若飼主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未善盡看管寵物之責,導致寵物咬傷他人,飼主可能因此要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依法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上開刑責外,飼主也會涉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責。按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職此,遛狗時主人若疏於看管寵物,使其逃脫致人他人受傷,除非飼主能證明其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原則上其須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前所述,提醒動物飼主或占有人平時應善盡管理之責,否則若不慎發生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的情形時,飼主或占有人可能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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