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 星期四

【108年9月1日起,台北市、新北市多間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禁菸】

自今年(108年)9月1日起,民眾如於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業已公告騎樓全面禁菸之連鎖超商或咖啡店騎樓吸菸者,將依法裁罰。

按菸害防制法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而先前雙北市政府已公告多家連鎖超商及咖啡店之騎樓全面禁止吸菸,自9月1日起,行為人如有違反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又上開所定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例如熄菸器具等),業者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及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受罰。

※參考法條
菸害防制法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菸害防制法第3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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