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縱火的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導,日前位於台中市中區的中華路夜市一帶傳出火警,警消獲報後,隨即前往救災,並在現場逮捕一名疑似縱火的男子。男子縱火的行為倘經查屬實,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依照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燒燬」,是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準此,本件倘經過調查後發現確實為男子放火,其會成立上開犯罪,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帶一提,行為人若明知放火可能造成人員死亡,仍然縱火,因此造成人員傷亡,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具有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亦會涉犯刑法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之刑責。

綜前所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乃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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