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 星期四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

據新聞報導,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家庭暴力行為除加害人可能涉犯刑法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也能依循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由前得知,不只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家長家屬間等,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遭受家庭暴力行為的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一般情況下,保護令的聲請須以書面為之,但若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待法院准許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即應遵守保護令所載內容,如有違反相關禁止內容,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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