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宅即便的送貨員於送貨途中開車不慎撞死民眾,該送貨員亦承認自己開車有疏失,也願意透過調解來處理。但是由於宅即便公司未與送貨員協商,便答應家屬的理賠金額,與該名員工對於賠償金的金額認定不同,龐大的賠償金額使得該員工深感壓力,選擇走上自殺一途。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由於送貨員在途中不慎發生車禍,造成民眾死亡的結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又根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在本件中理賠金之賠償,應該由送貨員及宅即便公司共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在一般車禍案件裡,開車有過失而撞死人,家屬可以請求的理賠金項目有民法第192條的殯葬費和扶養費,以及第194條的精神賠償。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以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有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者一樣罹於消滅時效。
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受僱人,與雇用人位於同一地位,向外須對被害人各負全部之責任,也就是民法連帶債務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向債務人的其中之一為全部或一部請求。又該送貨員認為公司與被害者達成協議的理賠金額,高於他所能負擔的範圍,這是雇用人與受僱人之間的內部關係,雇用人對外承諾被害者的賠償金,若是受僱人不能接受的話,亦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針對該賠償金額,判決雇用人與受僱人內部所應負擔的比例。且法律亦有規定,倘若雇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近幾年來,因為金錢債務的問題一時周轉不過來,而選擇走上絕路,又例如本案的送貨員正值青年,因為壓力大想不開,就選擇這樣的作法,留給家人和親友無限的遺憾。其實,債務問題還是可以透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處理,尋求律師或專家的協助,才是積極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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