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火車網路訂票,透過程式大量訂票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台鐵中秋節前後開放火車網路訂票於一小時內便訂完,遭民眾懷疑有黃牛介入,刑事局展開偵辦後,發現一名工程師針對台鐵網路撰寫「訂票自動搶票系統」程式,提供網友免費下載測試,該名工程師供稱撰寫這套程式只是要簡化訂票程序,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也無意癱瘓系統。

警方在知悉公務機關電腦主機遭人干擾時,即主動介入偵辦,除主動上網蒐集情資外,並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調查。但是否確由該系統或其他程式所造成,警方正與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研究相關稽核紀錄,探究造成系統癱瘓的真正原因及相關來源紀錄。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根據通過的新修正刑法規定,第三六○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又第三六一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因此修正案規定,特別針對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台鐵係屬公務機關,又網路系統供大眾使用以便利購票程序,網路訂票服務屬於交通部鐵路管理局的主管業務,該主機內的相關座位配額作業資料屬於公務機關資料,適用刑法第三六一條,屬非告訴乃論案件。

在本案中,行為人撰寫程式供人進行大量網路訂票動作,倘若其他網友也下載該程式使用,亦有可能構成第三六○條之罪。所以隨著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通過,網路上的不法行為已經入罪化,代表未來電腦與網路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不僅公務機關必須建立正確的電腦網路安全防護觀念,一般民眾及青年學子更應注意相關法令的規範,以免因一時好奇而須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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