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卡債的「循環利息」,在我國民法的規定當中,約定最高年利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利息若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加到原本計算複利。也就是說,卡債拖得越久,利滾利,就會是永遠還不清的債。
對於銀行委託民間公司進行催收,難免有惡質的業者出現,但是,持卡人該如何保護自己?根據「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催收債款作業時間原則上是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債權銀行若發現違規催收行為時,應立即終止委託催收,金管會也可以令該銀行停止委外催收作業。但是,卡債能否向債務人公司、親友或鄰居,散布欠債消息,在該規定中卻沒有明確規範。
此外,很多信用卡的附卡持卡人,通常是在被催收卡債時,才知道正本持卡人已經負債累累。附卡持卡人是否應就正卡持卡人的債務一同負連帶清償責任呢?
舉例而言,附卡在正卡信用正常下,已申請剪卡一年多後,正卡才發生財務危機,並因信用不良而被停卡,這時已剪卡一年多的附卡,還需負擔連帶責任嗎?某些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必須對正卡持卡人的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消保會認定屬於顯失公平條款,最近高等法院的判決並已採相同見解。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把連帶保證與信用卡消費契約結合在一起,一般人又無從與簽約銀行詳細討論即行簽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而認定約定無效。
附卡應僅就附卡自己的消費負擔責任,而正卡才應對附卡的一切消費負連帶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剪卡應得隨時為之,銀行僅得要求附卡剪卡人負擔其附卡之消費所未清償的部分。
對不起想請教一下,既然
回覆刪除高等法院的判決並已採相同見解。信用卡
的定型化契約把連帶保證與信用卡消費契
約結合在一起,一般人又無從與簽約銀行
詳細討論即行簽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因而認定約定無效。
是這樣子,為什麼我的官司,法官一直要
我付錢呢,10/18將開第四庭,我想問
我的附卡是附在我弟弟寶島銀行卡號
4579620000000614的信用卡上,寶島
變日盛後,我弟弟重新換成了日盛銀行卡
號4027-5200-0000-0009的信用卡,而
我未曾收過日盛發的信用卡附卡,為什
麼,日盛還能告我
兩張不同的信用卡,不是會簽兩份不同的
合約書嗎,那兩份合約不是應各自獨立
嗎,還是我附卡的連帶責任,要連帶一切
所有我弟弟在寶島或日盛時所簽的任何信
用卡
非常謝謝劉律師的說明
回覆刪除只是我透過貴網站的連結查了裁判書)
裡面都還是說既然簽約時就說了,附卡持有人還是要負連帶清償
責任(筆數不少)
在此跟劉律師說明一下我的情形跟處境,還望劉律師給予建議:
我今天上午從管理員處拿到地方法院公文(還好沒當著我先生的面
拆開)
是我媽的信用卡卡債問題(HSBC)
上面說因為我是其中一張卡的附卡持有人
所以要對債務負責(一張是40幾萬+利息;另一張是20幾萬+利息)
我的附卡是何時剪的已經不記得了
但是應該從我開始工作後就沒再使用過(5年多)
請問我該怎麼做?
(不瞞您說,據我所知母親尚有數張他行信用卡我也曾擁有附卡,
都是學生時代的事,當時根本不可能想到母親會有被銀行追債的
一天...懇請劉律師給予寶貴建議,不然我真不知如何是好...)
無論結果如何,先謝謝您的幫忙,你經營這樣的一個網站,真的
是救人的事業,也祝您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