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乾淨選舉,從你我開始

年底選舉將近,各個候選人無不使盡全力拉票,選舉前夕某地方公職候選人的樁腳到選區內的李先生家拉票,並且交付文宣和三千元的百貨公司禮券給李先生,遊說李先生一定要投票給該名候選人。李先生看到有三千元的禮券可以拿,便一口答應會投票給他。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

上述的案例中,李先生犯了投票受賄罪,也就是所謂的賣票行為,是最常見的賄選型態。根據選罷法第九十條之一的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構成賣票罪。預備犯上述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賣票者所收受的賄賂一律沒收之,如有不能沒收的部分,追徵其價額。

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的金錢,每一種行為都可能成立賣票罪。賣票的代價不限於金錢或財物,例如百貨公司禮券、小型家電,還包括可以滿足物質慾望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餐飲招待、國內外旅遊等。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是賣票的行為,但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能構成賣票罪。

總而言之,賣票就是犯法行為,只要是答應投某個候選人一票或是不投票,甚至是向候選人索取「走路工」或「便當費」作為投票的代價,都會構成賣票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選民向候選人主動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表示要投票支持,縱使候選人未答應或未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也會構成賣票罪。此外,候選人的樁腳協助候選人向別人買票,除跟候選人一樣負買票的刑事責任外,他如果把自己的一票也出賣,另外會構成賣票罪,兩罪要分別論處刑責,判刑有可能比候選人還重。

近日立法院為打擊賄選,三讀修法通過選罷法修正案,並立即適用年底三合一選舉及地方正副議長改選。賣票罪的刑責加重,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罰金也由現行新台幣四十萬元至四百萬元,大幅調高到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對候選人行賄或候選人受賄及正副議長賄選罰金更高達二千萬元。希望透過較嚴厲的處罰,遏止賄選風氣,以達到真正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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