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 星期四

遺囑可以代替本人寫?

老王夫婦年事已高,子女分別成家立業,近來兩老健康狀況不佳,又念及子女遠在國外,便興起交代後事分配財產。老王考慮太太不識字,便欲提筆替她撰寫遺囑,卻不瞭解代替太太撰寫之內容,將來會不會不受承認,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是好?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預立遺囑,如本人會寫字,可以依民法第1190條做成自書遺囑方式最為簡便,之後可向法院公證處請求認證,以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但是老王太太不識字,老王基於愛妻心切所帶寫之遺囑,為求發生效力及避免將來爭議,的確可以依民法第1194條作成代筆遺囑,只要依程序完成即可。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只要注意到老王太太不會簽名的話,應按指印代替簽名。遺囑內容不可以侵害到各繼承人之特留分,例如刻意約定不給某一子女應得之財產。但是,老王及老王太太不願子女預先得知相關內容,可以先將此他人代寫之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將遺囑裝入信封內密封,且在信封的封縫處簽名後,向法院提出公證手續。

由於遺囑是經密封後才向法院提出,公證人無法審查遺囑內容,但是遺囑內容預立遺囑人處分財產,仍不可侵害繼承人的特留份,此部分應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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