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交通違規罰單有瑕疵時,該如何救濟?

台南縣民小毛不曾駕駛自家的黑色轎車到花東地區,一年內卻連續有兩張由花蓮縣警局寄來的交通違規罰單,所附的照片居然是藍色小貨車,從照片上仔細檢視,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有磨損痕跡,很容易看成小毛所有車輛的車牌號碼。罰單明明記載的是黑色自小客車,照片裡卻是藍色小貨車,行政處分有嚴重瑕疵。像這樣瑕疵的行政處分,收到錯誤的罰單該如何處理呢?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倘若申訴後對裁決所之裁決仍有不服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民眾必須在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如不服地方法院裁定,尚可以提起抗告。聲明異議案件可逕向法院提起,法院會轉給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備妥相關卷宗後再移回法院審理;或是直接向監理機關提起,再轉送法院審理。

此外,裁決所還沒有裁決結果,而罰單的繳納期限已經逾期,也不必擔心被加重處罰,只要在罰單期限內申訴,申訴結果確定後十五日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就不會加重處分。至於聲明異議,因為聲明異議案件無停止執行效力,但為確保人民權利,又行政執行無急迫性,監理機關通常會等異議確定後再執行處分,故異議確定十五日內,可依原裁決書主文或裁定確定書辦理。

應注意的是,倘若當事人不服交通違規罰單之處分,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就有可能會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即使您未違規卻接獲罰單,也一定要盡快向主管機關申訴,避免超過了法定的救濟期限,而致使自己受不當的行政處分。


1 則留言:

  1. 最近在某網站上看到有關於某女孩被便

    衣臨檢一事,

    新聞如下:



    大三女生陶羿君上月初在台北縣新莊遭

    兩名自稱警察的男子攔下,以盤查名義

    要求她拿出身分證,她懷疑對方是詐騙

    集團不願出示,結果爆發扭扯,造成她

    全身多處瘀青。她說,「當下真的以為

    會被抓去賣淫!」



    陶羿君說,自稱警察的這兩人穿便服,

    騎著一般機車,還一邊嚼檳榔,完全看

    不出來是警察。雖然兩人拿出警用證

    件,也是晃一下就收起來,才令她對對

    方的警察身分起疑。「說要查證件,卻

    是以自己的手機念我的身分證字號,而

    不是將身分證字號輸入臨檢時常見的警

    用機器。」



    當時陶羿君沒帶手機,她先跟兩人借手

    機打算撥一一○,想至少能確認身分,

    卻遭兩人以「私人物品不便外借」拒

    絕,還說「大學生了不起喔!」陶羿君

    氣憤說,「他們這樣誰不會起疑?我只

    是大學生,沒有前科,難道有公權力就

    可以濫權嗎?」



    「我想拿回身分證,他們把我的身分證

    放進口袋,才會發生扭扯。」陶羿君表

    示,她當時生氣罵髒話,兩名男子說她

    妨礙公務又公然侮辱,一把抓住她。

    「我心想要被抓去賣了,連忙跑到附近

    店家喊救命。」



    最後其中一個警察用手肘重擊她的背部

    戴上手銬,直到警車開來,她才相信這

    兩個人真的是新莊中平派出所警員。拉

    扯過程她手部、背部多處瘀青、破皮流

    血,還到醫院驗傷。



    律師黃仕翰表示,便衣警察要盤查,民

    眾可主張隱私權拒絕。如果當事人不具

    急迫危險性,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

    強制戴手銬。「這兩位警員可能有執法

    過當及傷害的問題,盤查這樣太超過

    了!」



    請問被臨檢的當下,我們小老百姓該如

    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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