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倘若申訴後對裁決所之裁決仍有不服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民眾必須在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如不服地方法院裁定,尚可以提起抗告。聲明異議案件可逕向法院提起,法院會轉給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備妥相關卷宗後再移回法院審理;或是直接向監理機關提起,再轉送法院審理。
此外,裁決所還沒有裁決結果,而罰單的繳納期限已經逾期,也不必擔心被加重處罰,只要在罰單期限內申訴,申訴結果確定後十五日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就不會加重處分。至於聲明異議,因為聲明異議案件無停止執行效力,但為確保人民權利,又行政執行無急迫性,監理機關通常會等異議確定後再執行處分,故異議確定十五日內,可依原裁決書主文或裁定確定書辦理。
應注意的是,倘若當事人不服交通違規罰單之處分,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就有可能會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即使您未違規卻接獲罰單,也一定要盡快向主管機關申訴,避免超過了法定的救濟期限,而致使自己受不當的行政處分。
最近在某網站上看到有關於某女孩被便
回覆刪除衣臨檢一事,
新聞如下:
大三女生陶羿君上月初在台北縣新莊遭
兩名自稱警察的男子攔下,以盤查名義
要求她拿出身分證,她懷疑對方是詐騙
集團不願出示,結果爆發扭扯,造成她
全身多處瘀青。她說,「當下真的以為
會被抓去賣淫!」
陶羿君說,自稱警察的這兩人穿便服,
騎著一般機車,還一邊嚼檳榔,完全看
不出來是警察。雖然兩人拿出警用證
件,也是晃一下就收起來,才令她對對
方的警察身分起疑。「說要查證件,卻
是以自己的手機念我的身分證字號,而
不是將身分證字號輸入臨檢時常見的警
用機器。」
當時陶羿君沒帶手機,她先跟兩人借手
機打算撥一一○,想至少能確認身分,
卻遭兩人以「私人物品不便外借」拒
絕,還說「大學生了不起喔!」陶羿君
氣憤說,「他們這樣誰不會起疑?我只
是大學生,沒有前科,難道有公權力就
可以濫權嗎?」
「我想拿回身分證,他們把我的身分證
放進口袋,才會發生扭扯。」陶羿君表
示,她當時生氣罵髒話,兩名男子說她
妨礙公務又公然侮辱,一把抓住她。
「我心想要被抓去賣了,連忙跑到附近
店家喊救命。」
最後其中一個警察用手肘重擊她的背部
戴上手銬,直到警車開來,她才相信這
兩個人真的是新莊中平派出所警員。拉
扯過程她手部、背部多處瘀青、破皮流
血,還到醫院驗傷。
律師黃仕翰表示,便衣警察要盤查,民
眾可主張隱私權拒絕。如果當事人不具
急迫危險性,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
強制戴手銬。「這兩位警員可能有執法
過當及傷害的問題,盤查這樣太超過
了!」
請問被臨檢的當下,我們小老百姓該如
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