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父債子償?債務的繼承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日前新聞報導,丈夫生前因公司負債留下大筆債務讓太太與未成年的子女繼承,由於繼承人未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致使孤兒寡母沒有謀生能力卻需要負擔龐大的債務。其實民眾只要多加認識民法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類似新聞事件的情形發生。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民法繼承篇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不需要繼承人為意思表示就已經發生繼承的效力。繼承人若不願繼承,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拋棄繼承或主張限定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那就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債務。因此,拋棄繼承必須繼承人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兩個月內向法院主張,若是超過了拋棄繼承兩個月的期限,也超出了主張限定繼承三個月的期限,就已經是概括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了。

只要第一順位親等近的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繼承權自然由第二順位之卑親屬遞補繼承,若未成年子女需要拋棄繼承,須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者,因繼承所獲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當繼承人欲拋棄繼承,只要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即可,一般代書或法院服務處都有提供範例以供參考。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需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一旦繼承人拋棄,其拋棄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限定繼承是讓繼承人僅須就所繼承到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的債務,繼承人不用另外負責,不涉及繼承權的變動。所以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若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不過須優先清償已知的債務,仍有剩餘時才依應繼分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因此民眾自取得繼承權時起,應注意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一旦有負債多於財產的情況發生,就需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是在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否則超過時效的話,繼承人就需一併對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負責。另外不動產要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期會有罰鍰;且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而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


2 則留言:

  1.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

    承?可否詳細說明之?

    回覆刪除
  2. 您好,現就你發問,簡要說明如下:

    一、拋棄繼承:

    (一)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兩個月向

    被繼承(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

    承。

    (二)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2.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印鑑章。

    3.繼承系統表

    4.拋棄書

    (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

    人,繼承之順序,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外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為限定之繼

    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另外,依同法第

    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

    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

    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故可省卻通知其

    他繼承人之程序,因此辦理限定繼承可

    謂”一人辦理,全體受惠”。

    最後附帶說明,網友若有細節上之問題,

    歡迎至本所親洽面詢。

    聯大法律事務所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