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照片被盜用了,有權利可以主張嗎?

小美在網路上瀏覽網頁時發現,日前與朋友出遊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竟被旅遊業者作為廣告宣傳,刊登在公司網頁的首頁上。小美來信詢問,照片未經同意被盜用了,是否可以向旅遊業者求償?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法律雖無明文規定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種,但是從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來看,「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除了法定的特別人格權之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要件,必須依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來決定,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但普遍認為重要的人格法益。

肖像既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亦為人格表現的一種,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未經本人同意,刊登其肖像照片,即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利,若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或以他人肖像作為商業廣告,均構成對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侵害。

隨著網路活動的發達,大部分的資訊都是從網路上傳遞並且取得容易,例如在網路交友或是網路部落格裡,常有照片被非法盜用的情形,又如本例中,小美的照片被拿來當作商業廣告使用,都是常見的侵害肖像權糾紛。

因此,肖像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被害人於肖像權受侵害時,具有除去侵害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得依該條之規定請求銷毀、回收照片,並得禁止其再度出版,另外不法侵害肖像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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