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經商失敗,亟須現金週轉度過難關。一天,阿明經過某銀行前,見到有推銷員一直向他鼓吹申辦信用卡的好處,於是阿明心生一計,想要以假消費真借款之方式獲取金錢,想先度過眼前難關,事後必會償還予發卡銀行,遂申辦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元之信用卡,並前往特約商店消費。阿明至店內告訴店內人員伊「假消費、真借款」之意圖,店內人員為提高其銷售業績,亦同意阿明之行為。不料,事後終究東窗事發,問阿明應成立何罪?
(聯大法律事務所劉昌崙律師解析)
1. 發卡銀行與信用卡持有人間係成立民法第528條委任契約,依同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即知,只要特約商店之請款單上有持卡人真實之簽名,即符合﹝委任人之指示﹞此一要件,發卡銀行即會依持卡人之指示給付予特定之特約商店,持卡人於該商店所消費之金額。而發卡銀行給付予特約商店後,得以上開第546條第1項為依據,向持卡人請求償還刷卡金額,此為一般信用卡消費之常態。
2. 然,本件案例之情形係屬當今社會常見之「假消費、真借款」之典型案例,實務上就此情形,持卡人是否成立詐欺,仍有不同意見,有認為:(1)此情形僅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亦有認為(2)此情形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之詐欺得利罪,並非成立該條第1項之詐欺罪,(3)亦有認為須視持卡人事後是否有將該刷卡金額給付予發卡銀行,若有,則持卡人不成立詐欺罪,若無,則持卡人成立詐欺罪。上述3說以(3)為實務目前多數之看法,故本案阿明不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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