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

租賃物出租人修繕義務

問:我承租房屋時,發現房屋會漏水,房東說他會處理。我已經再跟他續約,可是漏水的部分到現在他還是不處理。
答:到現在他都沒處理嗎?

問:一樣是沒處理,我已經跟他提了半年,幾乎每個月都跟他催,但是他還是都不理我,那我該如何處理呢?

答:如果說你承租的房子有瑕疵,讓你無法繼續住了,在這種情形下你是可以終止租約的,但是要看你們的契約如何訂定。

問:契約是依照一般的制式契約,現在我可以片面終止契約嗎?

答:如果說修繕本身應該由出租人負擔的話,你可以訂一個相當期間,來要求他修繕,但是你要先催告,寄存證信函給他,如果說在這期間內他不予修繕的話,我們就可以終止契約,或是由我們自行修繕,但是請求出租人償還修繕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問:那就是先發一個存證信函,這樣就可以了嗎?

答:一定要發一個存證信函,訂一個相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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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 424 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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