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房屋買賣出賣人應擔保瑕疵

問:我買了一棟房子,後來發現水表都沒有裝,那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提出賠償?因為建商沒有請到路權,所以他們可能也知道水表的管線無法進來。
答:買賣房屋,如果沒有水的話,這房子根本就無法使用。你買賣的物品有瑕疵,當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像是買的房子沒有裝水管,就是房子的瑕疵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當然可以要求對方來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當然我們可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就是將房子返還給他,而他要將買賣價金返還我們,所以你可以在法律上這樣主張的。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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