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本票發票日的記載

問:我朋友拿一本七百萬的存款簿,向我證明了以後,跟我借了三十萬,他有開一張本票,但是本票上有開票日卻沒有到期日,這樣子我應該如何跟他處理?

答:如果說他跟你借了三十萬,有開本票給你,但是有發票日沒有到期日,依票據法的規定,有發票日沒有到期日,就以發票日為到期日,所以這票據是有效的;若是沒有發票日而有到期日,那這本票是無效的。因為有發票日沒有到期日,視發票日為到期日,在這種情形下,到期了以後,他沒有還你錢的話,當然你可以到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法官裁定了以後,依照這個裁定,你就可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 一定之金額。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五 發票地。六 發票年、月、日。七 付款地。八 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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