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援助交際、一夜情的起訴

問:我弟弟之前曾經上到一個網站,發現那是一個交換援助交際或是一夜情資料的網站,而他也留資料說要交換,之後他就有收到警察季的到案通知單,想請問如果說他收到兩次到案通知單而都沒有到案,是否之後會收到拘票?

答:誰寄兩次的通知單?

問:警察局。

答:假設警察局揭發了一個案子以後,他可能會先發通知,要求對方到警察局製作筆錄,如果說我們收到通知還是應該去一下,能夠了解警察局所做的情形。在警局作筆錄時,就一五一十的說明,如果說沒有達到要件的話,當然警察局是無法將你移送的。

問: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這種情形的話,判刑會不會很重?

答:這不是判刑重不重的問題,因為警察局做完筆錄以後,要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在看是否有符合要件,如果沒有符合,沒有實際從事援交,還未達到犯罪構成要件,檢察官也要做不起訴處分,縱使檢察官起訴了,也要由地方法院法官判斷要件是否有符合,不符合的話,也可能判無罪。

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 71- 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1 則留言:

  1. 劉大師你好

    小弟就是因為這樣被警方約談

    由於小弟的室友就因為這樣留言疑似援交

    的訊息

    也因為此條網路線登記人為小弟本人

    目前到案說明後確定是室友所為

    那我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