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週年慶大採購

小美收到百貨公司週年慶促銷DM,興高彩烈前往消費,早起排隊擠進人潮後購買了折扣促銷的保養品,不料,回家後驚覺此產品已超過保存期限多日,小美再回百貨公司理論,但是銷售專員表示在正是週年慶促銷期間無法立即處理退換貨品,待二週後小美再次前往理論,卻遭到超過『七日鑑賞期』為由拒絕退換,小美氣到說不出話?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所謂『七天鑑賞期』,指的是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上門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小美前往百貨公司購買保養品,業者乃是開張做生意的店家,消費者有權利把商品看仔細後才購買,自然對商品有真實接觸到的機會,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此情況下業者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但是針對小美已於發現產品瑕疵後通知要求廠商退換貨,小美可以援引民法規定『請求出賣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依民法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1 則留言:

  1. 那也就是說小美並不能就此事向百貨公司

    求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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