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網貼愛子嬰兒照竟遭警法辦

案例:

警方衝績效衝過頭!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於今年七月間在呂父的網路相簿中,發現三張嬰兒全裸照片,進而認定呂父刊登裸露嬰兒性器官的猥褻照片,而違法送辦。
解析:

關於上述將裸照貼於網路上供人觀賞,所涉及之法律規定,分別有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7、28條拍攝與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猥褻照片罪,茲將分別論述於后;

一、 依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凡陳列散步上述物品者,應可能構成該罪。

二、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7條第一項「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8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以有以上拍攝或散布未滿18歲之人猥褻照片行為者,即有可能構成上述罪名。

惟,究竟是否成立上述各項罪名,仍應再判斷該照片或影片或圖畫等五品是否屬於猥褻物品,而猥褻之判斷,依目前實務判斷即以是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判斷標準,本案例中嬰兒之照片應僅能使人聯想可愛、純真等觀感,應不會使一般人感到產生與性慾有關之聯想或感覺到性所帶來之厭惡排斥等負面感覺,且實際上該照片亦僅供紀錄嬰兒之成長之用,並非使其擺露出猥褻動作等姿勢,實無強加猥褻定義於其上必要。因此,本案中該父親放置其嬰兒裸照應不致構成上述罪名才是,如此始符合刑法上之謙抑思想,而不強入人於罪。

以上案例,經該案檢察官偵查後,確實以不起訴作為本案之處理,本所認為該不起訴處分實為一司法正確判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