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教師不當體罰學生,遭罰款及公布姓名

台中縣崇光國小擔任班導師之陳X妍,被家長與學生拍照指控虐待學生,把學生當狗一樣拴住,用紅色塑膠繩套在林姓男同學的身上,一端綁在學生腰部,另一端綁在桌腳,把林姓男同學被綁到動彈不得,坐立難安。下課了,林姓同學想上廁所,老師還故意叫其他同學像牽狗一樣,拉著繩索帶林同學去,讓其他同學看到,拼命嘲笑,嚴重傷害到林姓學生的自尊心。根據台中縣社會局調查後做出懲處(1)六萬元罰鍰(2) 八小時親職教育(3)公告姓名…等三項處罰。據信,本案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件教師公然羞辱學生,被裁罰對「對兒童身心虐待」的案例。
聯大法律事務所 解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如此開宗明義表示兒童宜少年之『身心、權益、福利等』皆受法律保障之。

又,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中亦強調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之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該名陳姓教師之舉止顯然對學生有不當管教情事,更無從論及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

就學校立場,應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學校應做出該名教師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教職。

就主管縣市社會局立場,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中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等』行為,進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調查後做出如上懲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身心傷害﹞,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此我們呼籲學生、家長、教師以及所有關心兒童人權的朋友,不要漠視教師對學生的公然羞辱;如果有發現任何違法的情況,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113專線),保護我們的孩子能在被尊重的環境下成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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