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借錢給別人時,該要求對方簽什麼比較好?

張三向李四借錢,李四同意借張三,但李四同時要求張三簽立一張保管條,上面記載:某年某月李四交付十萬元鈔票給張三保管等文字,張三覺得奇怪,遂問李四為何簽保管條,而不是簽借據或本票?李四於是告訴張三說:「如果你將來不還錢,我就可以依據這張保管條告你侵佔。」。

一般來說,把借錢給別人通常都是要求對方簽借據及本票,作為雙方借貸金錢之證據及日後能迅速向法院主張權利之用。但坊間有流傳一種說法,就是不叫對方簽收據及本票,但要對方簽保管條,表明對方持有與借款同數目之金錢並代為保管之意,此種作法的思考模式,在於對方在保管條上承認有代為保管一筆金錢,所以屆時如果對方不還錢,就可以拿保管條告對方侵佔,藉此刑事手段逼迫對方還錢。

但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到底有沒有效呢?事實上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而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則是靠證據認定,借用人(張三)固有由貸與人(李四)交付一筆金錢,但借用人顯然不是在為貸與人保管該筆金錢,所以縱使借用人有簽立一張保管條,但人無法改變上述事實,所以並不會因為借用人簽保管條,就變成是在幫貸與人保管金錢。換言之,借用人(張三)將來要還款,可能是用匯款,也可能是用現金,但絕不是把之前那一筆錢原封不動交還,天曉得當初的鈔票號碼幾號?所以貸與人持保管條告借用人侵占罪,並不會成立,甚且貸與人(李四)因明知所提告者並非事實,反而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下場,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聽聽就好,建議在借錢給人時至少還是要對方簽借據及本票,確保將來能順利循法律途徑索討借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