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勞基法最新修法介紹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增訂凡是採用勞退舊制勞工,只要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即可自請退休。
目前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退休規定為由勞工提出之『自請退休』、由雇主提出之『強制退休』兩種退休制度。依原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提出退休條件規定為『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因此,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必須達到上述兩要件其中之一者,始得請領退休金。本所近日承辦之勞資糾紛案件中,不乏受限於此兩要件之限制,而增加向資方除請求資遣費外請領退休金之困難,是此項新修正案對於勞工權益堪屬進步之保障。惟,此新修正案依本所專業評估認為仍有所弊處,因資方將可能因此法修正後,為逃避給付退休金之責任,而於勞工將達自請退休前際予以資遣,如此,造成將有許多即將年屆60歳之勞工失業,是為該法較未妥當周全之處。

例如王先生今年年滿60歳,在其公司亦已服務滿10年,每月薪資五萬元。如現在被資方資遣,只能領取每年一個基數之資遣費,共為50萬元。但新法修正後他就可以符合新法自請退休條件,公司必須給付其退休金,退休金係以每年二基數計算,共為100萬元,本案例差別將高達一倍之多。

另補充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資方得將該勞工強制令其退休,並給付其退休金。是為勞工安全、健康等權益與資方追求生產效率等權益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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