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兒子酒駕撞死人,父親頂替出面,頂替者是有刑責的喔

據報載:

某甲於某日晚上,因酒駕撞死人,某甲之父親某乙因為擔心其兒某甲先前已經有酒駕前科,此次肇事若被發覺,想必會被抓進去關,竟出面替某甲頂罪。警方最終發覺此事,結果父子二人皆被移送法辦。
解析:

一、酒醉駕駛,有行政責任: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酒精濃度測試後,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亳克以上,就算超過規定標準,會被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果有因酒駕因此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如果九架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就會被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而且,如果酒測值超過0.55以上,駕駛人將會有刑事責任,會被警方以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

二、酒醉駕駛,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如上所述,如果因酒測值超過0.55以上,會被警方以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頂替者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圖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而有頂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明明喝酒肇事的是某甲,某甲之父親某乙卻出面替某甲頂罪,最後被警方發覺,某乙便會因此吃上頂替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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