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網路業者行為究竟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下載他人著作應負何種責任?

【文章內容】

檢方起訴指出,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憲明透過美國Macsense公司,開發中文介面小狐狸(FOXY)電腦程式,放置在所經營的FOXY等網站,讓人下載使用,使用者可透過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來下載音樂、電影、文件、圖片、電腦程式等電子檔案。
李憲明與景昌公司也不斷改善FOXY電腦程式版本,並在FOXY網站設有麻吉休閒購物網,販售可儲存、播放FOXY下載的音樂檔案隨身聽,更接洽網路廣告,從中分享廣告收益。

檢方認為,小狐狸FOXY交換平台網站、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已對上華國際、環球國際等多家公司的音樂著作,以及美商迪士尼、華納兄弟、二十世紀福斯等多家公司的電影著作,遭受侵犯。

有關點對點P2P檔案交換軟體,我國之前曾偵辦提供音樂下載的飛行網KURO及ezPeer,之前法院認定KURO有罪,但對於ezPeer業者僅屬提供交換資訊、圖片、影像、文章等傳輸平台,判無罪。

【我的問題】 1.提供交換平台的人有被罰,那下載的人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法律解析:

一、 網路業者行為究竟應負何種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1.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10款之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八十八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樹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該業者之行為可能構成公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傳輸他人著作,因此依據上胎法律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對於被侵權之著作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下載他人著作的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1.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法第九十一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 故下載軟體的行為人,若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判斷標準:該行為人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或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價值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則下載之人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但因透過FOXY下載影片、音樂行為,可能構成該影片與音樂之市場價值減損,是以,下載行為可能不得主張係合理使用而加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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