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鈔票滿天飛,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故事內容】: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1名男子昨天包計程車從嘉義到北縣,從中山高民雄段到新竹段,沿途從車內撒出許多千元大鈔,至少有10餘名駕駛人冒險在高速公路停車撿錢。

國道2隊員警也撿到6張千元紙鈔,初步研判是真鈔,依紙鈔編號懷疑至少有43萬元;警方查出計程車車主是嘉義市籍的童姓司機,正追查乘客「現金大放送」的動機。


警方拾獲的6張千元鈔票都屬新鈔,從外觀、觸感、防偽線及浮水印等初步鑑定,研判是真鈔,但仍要送請鑑定;這6張紙鈔編號都是DR847開頭,分別為DR847132ZE、DR847134ZE、DR847150ZE、DR847166ZE、DR847538ZE、DR847565ZE,研判是同一批紙鈔,從這6張紙鈔前後差了433號推估,懷疑可能有多達43萬3000元或甚至更多錢「不翼而飛」。

【我的問題】:

1.灑錢的那個人有罪嗎?!如果有那是什麼罪呢?!是公共危險罪嗎?

2.如果我撿到了不還也會有犯法嗎?!


劉昌崙律師解析:


關於來信者的第一個問題,分析如下:

1. 灑錢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犯罪,該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務上現有多個判決針對關於行為人於道路中丟棄酒瓶、電瓶等物品之情形,只要足以認定行為人之行為已達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者,即足以成立條文之犯罪,而因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較快,行車之危險性較一般道路為高,駕駛人需要更高之專注力,一但不慎,即易釀成災害,故本案行為人將錢灑於高速公路之行為可能已達「致生往來之危險」之情事,而構成該條之犯罪。

2. 另灑錢行為若被認定為構成「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勘行使者」,依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規定,得處所損毀之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3. 再者行為人將物品丟棄於車外之行為,依據道路交同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三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課處行為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關於來信者的第二個問題,分析如下:

撿到行為人所灑的錢不歸還,是否違法?因行為人將錢灑出之行為,即係拋棄該金錢之占有,故可被認定為係拋棄該金錢所有權,是以,該金錢一經拋棄即成為無主物,依據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該拾得人即成為所拾得之金錢之所有人,原灑錢之行為人即不得向拾得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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