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新聞學法律--導盲犬禍不單行

案例:

老王原本身體健康,於一次車禍意外中失去了雙眼視力,幾近全盲的老王於是養了一隻聰明乖巧的拉布拉多犬小黃作為導盲犬,平日即由小黃負責引導與協助老王步行,但近年來老王住家附近道路長期修繕,導致有幾回小黃跌進路邊坑洞受傷,更發生被漏電中電線竿電擊意外,老王該如何為小黃主張賠償呢?

解析:

關於此類問題應屬於我國國家賠償法之範疇,相關規定與處理簡單解答如下:

一、小黃無法成為主張權利之主體:
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規定只有人始能成為權利之主體,亦即只有人才能行使權利,而小黃雖有生命,但於民法或法律上小黃是『物』,而並非人,所以小黃是無法成為權利主體享受或行使權利的。
二、老王來主張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一)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公有之公共設施其設置或管理有所缺失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者,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即是一般所謂國家賠償。

(二) 小黃屬於老王之所有物,是老王之財產。因有上述電線竿漏電或道路坑洞等皆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有缺失,相關單位應對老王財產上所受到之損害賠償,是老王應是主張自己之財產受有損害,而並非以小黃身分為其向有關單位求償。

(三) 綜上,老王應以自身財產受有損害來向相關單位請求國家賠償。

三、請求對象: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以該電線竿管理單位及該道路維修或管理單位為求償對象。

四、請求期限: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請求賠償人應於認知受到損害時起兩年內向有關單位求償,或該損害發生後五年間者亦不得再予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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