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被贓車撞到受傷或死亡,應向車主或駕駛人求償?(一)

案例:
老王趁週末帶著孫子小王上街至住家鄰近社區公園遊玩,不料,於公園附近過馬路時不幸遭竊賊老陳所駕駛之贓車追撞,所幸目擊者趕緊打電話請救護車趕到,並送老王爺倆至醫院急救保住寶貴性命,竊賊老陳當場遭受警察逮捕,請問老王與小王應向車主或老陳求償?
解析:
本案例刑事竊盜或傷害罪等刑事部分,於此不予討論。關於如何求償問題屬民事求償範疇或處理方法,簡單分作兩次文章將民法規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分別分析,此部分先將民法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一、     民法上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定有明文。所以受害人基本上可以該條對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定有明文。所以受害人可依此條規定請求駕駛人賠償因侵權行為受到之損害。
以上規定,可知受害人請求之對象為行為人或駕駛人,是老王爺倆可向竊賊老陳請求因受其撞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     可能請求賠償之範圍:
(一)    受害人死亡時有醫療費、生活因此增加之支出、殯葬費、法定扶養費用: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定有明文,是得請求上述費用。
(二)    受害人受傷時有喪失、減少之勞動力、增加生活所需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定有明文。是受害人得請求上述費用。
(三)    受害人死亡或受傷時,除得請求上述費用外,另得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與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定有明文,是受害人另得主張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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