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被贓車撞到受傷或死亡,應向車主或駕駛人求償?(二)

案例:

老王趁週末帶著孫子小王上街至住家鄰近社區公園遊玩,不料,於公園附近過馬路時不幸遭竊賊老陳所駕駛之贓車追撞,所幸目擊者趕緊打電話請救護車趕到,並送老王爺倆至醫院急救保住寶貴性命,竊賊老陳當場遭受警察逮捕,請問老王與小王應向車主或老陳求償?

解析:

本案例刑事竊盜或傷害罪等刑事部分,於此不予討論。關於如何以民事求償範疇或處理方法已於上篇簡單討論,本篇將另討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分析,此部分之分析如下:

一、 該贓車應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制汽車險)所規定之汽車,該車輛所有人應保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依強制汽車險第6條第1項前段「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與同條第4項前段「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等規定,可知汽車所有人應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本案例中,該贓車應應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當中之汽車。

二、 贓車等未經汽車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汽車,於發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時,是否仍有強制汽車保險法之適用?

依強制汽車險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與同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規定,雖此時並非於被保險人或汽車所有人同意使用之人駕駛或管理發生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事故,但依上述規定,仍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所以本案例,雖非汽車所有人或其同意使用之老陳駕車撞傷老王爺倆,老王爺倆仍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三、 此時,老臣是否仍需負責?或上述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得否向老臣求償?

依強制汽車險第42條第2項「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是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後,得代位受害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該補償金。本例中,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老王爺倆後,得向老陳請求該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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