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女友幸運猴黏車尾,飛賊漏餡落網

高雄市警方逮捕一名飛車搶奪嫌犯,近1個月來,專門鎖定皮包側背的女子行搶,連續犯案15件,終究法網難逃,露餡的原因,是因為他每次犯案,都把女友送的猴子公仔黏貼在車牌上,吉祥物反而成了警方破案的關鍵。

男子飛車從後頭行搶,奮力抵抗的受害者,整個人摔倒在地,皮包還緊緊地背著左邊肩上,搶匪行搶不成,只好騎著機車匆匆離去,這個時候,路人趕緊上來幫忙,受害女子跌坐在地嚇壞了,一度起不來。

行搶的就是年僅30歲的他,警方是靠著他機車車牌上的猴子公仔,將他逮個正著,而這個可愛的公仔,可是女友送給他的吉祥物。員警:「女朋友給他的一個吉祥物,所以他犯案多起之後,每一起都掛這個公仔。」

原來,失業的他,為了養活蹺家投靠他的19歲女友,讓女友過著猶如少奶奶般的生活,近1個月來,他就鎖定皮包側背的女子行搶,已經連續犯下15件飛車搶奪案,搶來的錢,全拿來給女友買衣服、皮件、飾品享受。員警:「每一次去外面回來都跟女友說,是他打工賺來的錢。」

沒想到,女友送的公仔沒為他帶來幸運,反而成了警方破案的關鍵,不知情的女友發現他行搶為了讓自己享受,終究法網難逃,也只能淚眼以對。


問題:請問男子飛車行搶,觸犯了什麼法律?令被害人受傷,那被害人可以要求什麼賠償嗎?

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行搶未果,係觸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搶奪未遂罪。不過如果該男子行搶之地點係在車站附近的話,刑法第326條對此則有加重處罰規定,依刑法 第326條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刑法第321條第一項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另外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該名男子於行搶過程導致被害人因此受傷,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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