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公園變賭場?民批警方漠視沒作為

TVBS接到民眾投訴,台北縣的中和秀山公園,常常有人在大白天就公開聚賭,附近民眾表示,每次都是等到他打電話檢舉,才有警察前來取締,不過警方表示,平常都有安排勤務固定派人巡邏,不過賭客相當狡猾,常安排人手通風報信,警方抓不勝抓。

樹木枝葉繁盛,草地如茵,台北縣的中和秀山公園,佔地2.3公頃,不但有人行步道、溜冰場、還有兒童育樂中心,但卻有民眾投訴,這裡風景好,卻也吸引賭客聚集。附近民眾:「他們是一早大概(早上)8、9點就開始賭了,那後來警方常去取締的時候,他們就一直改到下午2點半、3點(聚賭)。」

利用遠眺鏡頭從遠方觀望,果然下午3、4點,公園的涼亭裡,居然像熱鬧的市集,塞滿圍觀的民眾,還依稀看的見有民眾在清點鈔票,疑似聚賭,但警方也很無奈,表示賭客很精明,抓不勝抓。

秀山派出所副所長陳英鴻:「在那邊大部分都是一些老年人居多,他們就在那邊下下象棋啊、聊聊天,我們都會有不定時派人去那裡守望,因為如果怕時間固定的話,他們會知道我們的模式啦。」

安排了把風人員通風報信,有時就連警方便衣巡察都被識破,警方想抓賭,你追我跑,要逮到人實在不容易。 


問題:請問何謂聚賭?什麼樣的情況下賭博會犯法?那如果只是聚在一起賭博但是沒有使用新台幣,也算犯法嗎?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由此可見,刑法關於賭博罪是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行為,至於財物,舉凡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而所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係指所賭之財物或標的,僅係暫時娛樂之用,一般屬於經濟價值不高,依社會觀念不予重視之財物而言。台北縣的中和秀山公園係供一般民眾休憩、運動使用,顯然是公共場所,民眾如於該場所賭博,且係以金錢為賭注,應該是構成上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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