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保母疑照顧不周釀嬰兒亡 還把嬰屍裝箱送回父母家門

台北縣新莊昨晚發生一起保母疑似照顧不周造成嬰兒死亡,之後竟然還把嬰屍裝在箱子裡放在父母家門口然後逃走,嬰兒的父母看到才三個多月大的女兒竟然變成一具冰冷的屍體,當場哀痛欲絕。而目前警方正依線索追捕在逃的陳姓保母夫妻。(李書璇報導)   

  台北縣新莊一對呂姓夫婦,因為工作繁忙,將2月份剛出生的嬰兒透過網路請住在台北市伊寧街的陳姓保母夫妻照顧,但3號晚間六點多,呂姓夫妻卻在住家門口,發現放著一個大型收納箱,上面還貼著一張字條,寫著因為照顧不周,女嬰在4月28號凌晨已經走了,相當對不起女嬰的父母,等待處理好之後,會坦然出面與女嬰父母協商。呂姓夫婦打開收納箱一看,果然發現箱子裡的就是自己心愛的女兒,但已經變成一具冷冰冰的屍體,讓呂姓夫婦哀痛欲絕。  

  檢察官表示目前初步看來屍體並沒有外傷,到底死因為何,還必須進一步鑑定;而警方追查路口監視器,發現有兩名男女在3號凌晨就將裝有嬰屍的大型收納盒放在公寓大門口,鄰居也說其實一早就有看到這個收納盒,只是沒有去特別注意,更沒有想到裡面裝著一個無辜逝去的小生命。而據了解這對陳姓夫妻早有案底,並遭到通緝,目前行蹤不明,警方正全力追緝中。

解析:

刑事責任部份,如嬰兒之死亡,是保母虐待引起,則保母對於嬰兒的死亡恐怕主觀上是故意,則保母係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如嬰兒係因保母疏忽而死亡,保母主觀上應屬過失,則保母係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另保母擅將嬰兒屍體裝箱棄置於公寓門口,恐另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屍體罪)。

民事責任部份,保母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其行為導致嬰兒死亡,在民事上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嬰兒父母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2、3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保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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