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踩破遮光罩,國中生墜樓骨折

近日台中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國中生與同學相約至KTV唱歌遊樂時,中途自行跑到KTV大樓安全門外空中走道步行,結果踩破遮光罩而墜樓,幸因墜樓中撞擊其他遮光罩增加落地緩衝力量,送醫救治保住生命。 

解析: 

關於本案例中非大廈住戶進入頂樓平台及防空避難設備等部分,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住戶該行為,而大樓之管理相關事務規定於我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簡單分析如下: 

一、 關於大樓住戶使用規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該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第四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有大樓本身之住戶違反以上相關事項時,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自得依該條例制止該住戶,甚更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二、 若係大樓住戶以外訪客或第三人違反上述規定者: 

因訪客或第三人其並非大樓本身住戶,其與大樓間並無如住戶與管委會間有特別法律關係存在,大樓管委會似無法直接引用上述條例對其直接制止或相關措施。 

但依該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款關於管委會職務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所以對於大樓及其週遭安全維護屬於管委會之職務,此職務行使之對象並不限於大樓住戶,即便是訪客或第三人,若有該違反安全行為或有發生之虞時,管委會自得加以制止,並得報請主管單位如警察局到場協助排除安全疑慮。

綜上,本案中發生有安全疑慮之行為者雖非大樓住戶,管委會亦得加以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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