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KFC與DFC那個是肯塔基?傻傻分不清楚!


【文章內容】
KFC與DFC這兩組英文字近似到消費者無法分辨其不同嗎?美商肯塔基炸雞公司跨海來台,與台中休閒小站打此一商標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昨裁定,駁回肯塔基炸雞公司上訴;該公司兩審官司都敗訴。台中休閒小站天外飛來的官司,總算平安落幕。
台中休閒小站是在91年10月18日以「DFC及圖」為服務標章,指定使用在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的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飯店、酒吧及泡沫紅茶店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92年11月14日,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台中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對台中休閒小站的商標DFC提起異議,但智慧局認為台中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塔基炸雞公司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5年10月18日指出,這兩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而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
肯塔基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過該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該上訴請求。肯塔基的商標異議訴訟,因此敗訴確定。 
【我的問題】1.最高行政法院是打什麼官司的呢?商標不是在智慧財產局嗎?
                        2.上訴不合法是什麼意思呢?  

 解析如下:  

一、依據商標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之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該條商標專責機關即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以任何人得先向智慧財產局異議,若不服智慧財產局之決定,即可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若針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亦可於法定期間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不合法係指當事人於上訴程序中有不合法之處,法院得先就程序部份予以審理而不就案件本身進行實體審理,即可以程序不合法之裁定加以駁回之謂,例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若上訴人違反不變期間而逾期上訴者,原高等法院得依據同法第246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種裁定駁回上訴即係因上訴人已經逾越上訴期間,而上訴期間又屬不能補正的情形,故原高等行政法院得毋庸命上訴人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不合法上訴,另外如上訴人已經捨棄上訴權卻又上訴之情形,高等法院亦得以上訴不合法之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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