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公共場合播放音樂,也會侵犯著作權?!

阿羅開了家小說漫畫出租店,為了讓顧客上門可以有一個悠閒的環境閱讀,所以阿羅都會播放些鋼琴曲或管絃樂的CD來點綴店內的氣氛。阿羅如此之經營方式也獲得了客戶好評但也引起了唱片公司的注意,唱片公司的人員便向警方報案,控告阿羅侵害著作權,並向阿羅要求支付報酬,試問有無理由?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阿羅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害屬於著作財產權內容之一的「公開演出權」(參照著作權法第26條),說明如下:

(一)「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阿羅的漫畫出租店屬於公眾場所﹔而阿羅藉CD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揭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

(二)本案例中阿羅因為係基於營利商業之目的而使用該著作,故阿羅並不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倘若阿羅未經唱片公司授權使用該著作,則將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阿羅應該對唱片公司負以下責任:

1.     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阿羅可能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故阿羅還有可能與唱片公司和解,促請其撤回告訴。

2.     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二、綜上所陳,阿羅因一時不慎而構成侵害著作權,而且還可能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各位讀者應該要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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