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星光大道選秀節目盛行,參賽者該如何保障著作權?

         小峰於多年前參加了星星唱片公司所舉辦的「詞曲創作大賽」,由於小峰的作品十分優秀,因此獲得了唱片公司青睞,並且與小峰簽訂了該作品的「專屬授權契約」。多年後,小峰終於成為了偶像明星,現計畫將過去得獎的作品在演唱會公開演唱,然而現在星星唱片公司欲向小峰請求支付報酬,試問有無理由?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著作人在完成著作時,對於該著作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前者規範在著作權法第15條到第17條,後者則在同法第22條到第29條,而本案例只就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法律問題部分加以說明。

二、原則上,著作權法第26條之「公開演出權」,乃是專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一,故著作人公開表演自己的著作並不會產生法律爭議。然而,本案例的小峰已經將自己得獎的作品「專屬授權」給了星星唱片公司,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據此,在該專屬授權契約的範圍內,小峰均不得行使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否則原則上即屬對著作權之侵害,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惟倘若小峰對該著作有構成「合理使用」者,諸如非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的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輕微等(詳參著作權法第65條),此時便不構成對著作之侵害。

四、綜上所述,則本案小峰是計畫在售票的演唱會中公開演出自己業已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之作品,此種基於營利目的之行為,恐怕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故小峰若未經唱片公司同意而使用該著作,此即屬於對該著作之侵害,除應負相關賠償責任外,甚至可能有著作權法第92條最高3年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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