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合資購買彩券如何避免在中獎後,產生獎金分配之相關問題?


一、首先,先界定「多數人合(集)資購買彩券」之性質為何? 

           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之決  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為我國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0條第1項及第671條第1項所明定。則,爰依前開民法之規定,二人以上互約出資購買彩券,且經過全體出資人之同意,再委託其中一出資人持券對獎,性質上宜界定為民法上之「合夥契約」。
二、又,合資所購買之彩券於中獎後,獎金應為如何之分配?
           復按我國民法第692條第3款、第697條第1項前段及第699條明文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ㄧ而解散: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則,合資所購買之彩券一旦中獎,依前揭規定,合夥目的已完成,此時合夥事業應為解散並行清算結餘,即彩金應扣掉其他事務費(例如:交通費…等)後,再按各個出資人之出資比例加以分配之。
三、倘若,持券對獎之出資人,未依上開程序,將彩金按各個出資人之出資比例予以分配,而違法獨吞入己,則其可能會涉及到下列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最重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即謂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最重亦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之責」,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四、另需注意的是,舉證證明合資購買彩券的重要性,易言之,如多人出資包牌, 為避免日後中獎獎金分配之糾紛,建議購買彩券之民眾應簽立「合資證明」,並註明合資者之出資金額,及中獎後獎金分配之方式(如獎金分配之比例及繳納稅金之比例),以避免日後獎金分配衍生之糾紛及舉證問題。另彩券獎金在新台幣2000元以上,應依法繳納百分之二十之稅款,合資購買彩券之民眾,倘若未簽立上開「合資證明」,須另課綜合所得稅,甚至有贈與稅之問題,不可不慎。又合資購買彩券者,係以口頭方式為之,若有人證加以證明之,並非不可,僅係若能以書面證據之方式為之,較為妥適。

五、以下為「合資證明」之契約範例,可做為參考之用:
    合資購買×××彩券(之×××)契約
一、合資購買人:甲××(身分證號碼:     )
                             乙××(身分證號碼:     )
二、合資購買日期:    年     月     日
三、合資購買標的:   彩券(之×××)   張
                 (彩券號碼分別為:         )
四、合資購買金額:
五、合資購買人之出資比例:
六、雙方並約定,上開彩券若有中獎,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中獎合資證明書一定要"見證人簽名"嗎?



    還是只需要合資人在上頭簽名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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